行銷軟體開發租售部落格流量自動點擊流量軟體愛寓交友自動貼文軟體部落格衝人氣流量軟體

您好以下為針對本問題的一些淺見,惠請參照:
一、分就社會秩序維護法、民法及刑法予以討論: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可向警察機關檢舉。
〈二〉民法:
1.
氣響侵入之禁止:依據民法第774條及793條,對於喧囂、振動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可透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除去、禁止此等侵害。依據民法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同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2.侵權行為:關於您的朋友已經津神衰弱,以及其妻子亦患有憂鬱症狀等等,可透過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刑法: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須考量是否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本人以為在強暴、脅迫部分,實務上恐難成立,但在學理上,確有可能成立,所以本人囿於學植尚淺,尚不敢妄下定論,須待檢察機關及法院認定。

二、蒐證
在民事訴訟上,可以透過錄影、錄音以及尋求證人方式已足。關於刑事訴訟,則是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您僅需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即可。
三、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並非漫無限制,仍須有所根據。例如前揭所提到的憂鬱症等等,因可出具就醫證明,方有請求權基礎。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想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恐難成立。
【敬祝  處理順利  平安健康】
愛寓交友自動貼文軟體廣告行銷軟體部落格衝人氣流量軟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俊賢 的頭像
    陳俊賢

    健亨整合行銷(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陳俊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